仓山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仓山区(古属福州府闽县、侯官县)因为在盐仓前而得名,仓山古称藤山,明洪武年间山北麓开始建盐仓,该地俗通称盐仓前,藤山遂又通称仓前山,简称仓山,区名由此而来。仓山的区建置前隶属于闽侯县,民国36年始建置区,当时区域仅3平方公里。境内多山丘坡地,面积约占总面积五分之三。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烟台山、长安山、虾蟆山纵贯中部,其中位于西部的虾蟆山海拔72米,为中北部最高海拔。每逢洪水大潮,临江的大部分地区平地可行舟,水患较严重。 区所在地属于典型的河口盆地, 总面积约142平方千米, [1] 地表起伏大,丘陵分布在中、西北、东南部,丘陵自北向南依次有翁主山、鬼洞山、妙峰山、高盖山、城门山、清凉山。境内地质主要由中生代熔岩,燕山期入侵岩及第四纪沉积物构成,受到以断裂为主,褶皱为次的构造变动影响,表现在构造特征上岩层成宽缓的隆起和坳陷,褶皱构造由于受以后的岩浆侵入和喷发作用所破坏,表现不明显。而断裂构造极为发育,主要是由于位于福州山字型构造的前弧和北北西向张扭性断裂、北东东向压扭性断裂的交汇处,受上述断裂构造的控制,断裂发育、动力变质作用强烈。福州山字型构造在境内南部通过,沿乌龙江作弧形分布,控制闽江南港河流形态,并在境内南部造成岩层动力变质带。